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苏1324执1972号
申请执行人:泗洪县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码91321324139883960F,住所地泗洪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7月10日出生,住泗洪县。
被执行人:**,男,1977年5月17日出生,住泗洪县。
本院在执行(2022)苏1324民初8008号民事调解书关于泗洪县明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3年4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苏1324执19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研
审 判 员 刘 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