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3539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13执2022号

申请执行人: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孟家镇绵河村8组。

法定代表人:袁国福。

被执行人: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南区青白江大道111号。

法定代表人:陈善睦。

关于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成都市青白江大道99号的中国成都大港陶瓷建材城一期综合区××期的地面构建物,系涉刑财产。经本院合议研究确定以本案启动对该涉刑资产的评估拍卖程序,拍卖成交后所得案款兑付本案申请执行人优先工程价款25492870.91元。现因成都大港置业有限公司刑事案件涉及一千余名集资参与人,需进行退赔,本案剩余债权为一般债权,需等退赔工作完成后按债权比例对余款进行分配。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和传统调查等方式进行查询,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光伟

审判员  黄 剑

审判员  朱 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振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