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南江科圆建材有限公司与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603财保375号 申请人:南江科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公山镇渔坝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2D1BG4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59717971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江科圆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687021.45元进行保全,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保单号:105D2046720230000××××)为申请人南江科圆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江科圆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687021.45元。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955元,由申请人南江科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