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603财保375号
申请人:南江科圆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南江县公山镇渔坝村二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2MA62D1BG4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秦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59717971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江科圆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账户存款687021.45元进行保全,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锦江支公司(保单号:105D2046720230000××××)为申请人南江科圆建材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江科圆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鹏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共计687021.45元。
银行存款的保全期限为一年,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二年,不动产的保全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3955元,由申请人南江科圆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