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03民初2625-2号
原告***,男,汉族,1967年12月24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委托代理人孙慧慧,河南楚天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学聪。
住所:濮阳市华龙区开州南路23号院内南楼二楼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58332493C。
被告***,男,汉族,1968年10月23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林守强,男,汉族,1967年3月12日生,住信阳市浉河区。
被告王军平,女,汉族,1977年9月1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林守强、王军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晓蕾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卢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