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103民初266号
原告: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开州南路23号院内南楼二楼东。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7年7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郓城县黄集乡沙岭行政村。
被告:市中区***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经二路259-5号。
经营者:***,女,汉族,1968年8月2日出生,住所地济南市市中区。
原告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市中区***建材经营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市中区***建材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市中区***建材经营部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