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磊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28民初3971号 原告:河南磊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濮阳县文留镇前盆城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45JMFX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濮阳县国庆路东段路北翰***1号楼1**3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8MA47RHC86W。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开州南路23号院内南楼二楼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558332493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河南磊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濮阳分公司、河南省明大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3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河南磊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变更诉讼请求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磊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磊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磊业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