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嘉城建设有限公司

***与广西嘉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乐业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桂1028民初93号
原告:***,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乐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宗新,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嘉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北湖北路23号秀湖花园信兴大厦2单元第5层B座505号房。
法定代表人:陈前,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西嘉城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缺乏证据并将采取其他方式解决与被告的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动处分其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