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嘉城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嘉城建设有限公司、广西田阳古鼎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021执保1071号

申请人:广西嘉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福绵区福绵镇玉福公路西北侧钟坚谋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1344402A(4-3)。

法定代表人:陈前,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西田阳古鼎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三雷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697638492M。

法定代表人:梁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广西嘉城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田阳古鼎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作出(2020)桂1021民初2711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被申请人的资产。

在保全实施过程中,本院发现被申请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田阳古鼎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57626101018010140008账号的银行存款11393705元(从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2月29日);

二、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田阳古鼎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在中国农业银行20×××97账号的银行存款11393705元(从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2月29日);

三、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田阳古鼎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琅东支行21×××36账号的银行存款11393705元(从2020年12月30日至2021年12月29日);

以上冻结资产限额为11393705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损毁、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保全的财产。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审理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保全措施实施后,有法定解除保全情形出现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未及时申请,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梁园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陆朝新

书 记 员 卢吉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