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嘉城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嘉城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03执保17号
申请人:***,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兴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芳,贵州冠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斯奇,贵州冠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嘉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福绵镇玉福公路西北侧钟坚谋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91344402A。
法定代表人:陈前。
被申请人:田阳长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田州镇隆平大道C1区烁城-中央公园第8单元17层1704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21MA5P6XDC2N。
法定代表人:梁宇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嘉城建设有限公司、田阳长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申请人的申请,作出(2022)桂1021民初462号民事裁定书,保全被申请人的资产。
在保全实施过程中,本院发现被申请人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嘉城建设有限公司所有在中国农业银行2002××××4343账号的银行存款1058955.02元(实际冻结金额:1058955.02元),冻结期限12个月,从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0日止;
二、冻结被申请人广西嘉城建设有限公司所有在中国农业银行2002××××4343账号的银行存款97789.48元(实际冻结金额:97789.48元),冻结期限12个月,从2022年6月23日至2023年6月22日止。
冻结被申请人资产限额为1156744.5元。
保全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被保全的财产。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审理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保全措施实施后,有法定解除保全情形出现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未及时申请,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梁园堂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陆朝新
书 记 员 农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