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83民初9928号
原告:***,男,198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吕航群,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大兵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