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与浙江省东阳市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324民初2492号
原告:全岳珠,男,194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长江,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吕航群。
原告全岳珠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全岳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10元,减半收取计1155元,由原告全岳珠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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