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1123财保30号
申请人:遂昌东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遂昌县云峰街道洋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3583572894G(1/1)。
法定代表人:郑宗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浙江省东阳市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北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758053632J。
法定代表人:吕航群,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遂昌东城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浙江省东阳市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32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向本院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为有效担保,其保全申请应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浙江省东阳市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32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2120元,由申请人遂昌东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