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浙江省东阳市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5657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奕,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烨樱子,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吕航群。

被告: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白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白沙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白沙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盛云扬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