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02民初5657号
原告:***,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奕,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烨樱子,北京盈科(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吕航群。
被告: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白沙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白沙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区白龙桥镇白沙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盛云扬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 王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