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7747号之一
原告:**为,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奕荣,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房集团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玉海街道明珠大厦3幢2**2-3层。
诉讼代表人:**,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光盛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山路9号附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彬彬,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瑞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东山街道水产城美食街32-38号。
法定代表人:夏进娒。
第三人:浙江省东阳市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原告职员。
原告**为与被告中房集团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为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为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28元,减半收取13464元,由原告**为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