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为、中房集团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7747号之一 原告:**为,男,1974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奕荣,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安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房集团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玉海街道明珠大厦3幢2**2-3层。 诉讼代表人:**,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光盛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金山路9号附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彬彬,北京京师(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瑞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东山街道水产城美食街32-38号。 法定代表人:夏进娒。 第三人:浙江省东阳市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望江北路11号。 法定代表人:**群。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原告职员。 原告**为与被告中房集团瑞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市政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为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为撤诉。 案件受理费26928元,减半收取13464元,由原告**为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