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原名上海永大机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九新公路56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匡治、**,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烟台市鲁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向阳街133-2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滨海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中医院,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青岛北路29号。 法定代表人***,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市鲁建电梯有限公司、威海市中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18日以被告威海市中医院已实际清偿欠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威海市中医院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现原告依此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永大电梯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威海市中医院的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