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华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时代华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新奥特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41326号
原告:时代华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辉,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迪,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新奥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31号院1号楼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庞刚。
原告时代华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新奥特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时代华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时代华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新奥特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时代华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长  王 懿
人民陪审员  王叔洁
人民陪审员  张金海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俊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