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代华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信广信传媒实业有限公司、湖南广电移动电视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湘01执903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信广信传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高新区科技工业园第二栋五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广电移动电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区麓谷基地汇达路68号航天亚卫科技园北侧科研楼。
法定代表人:**峰。
被执行人时代华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嘉创路10号6幢3层1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本院在执行四川信广信传媒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广电移动电视有限责任公司、时代华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四川信广信传媒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对(2018)湘民终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彭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