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东电电气有限公司

曲靖东电电气有限公司与云南科旭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12民初464号
原告曲靖东电电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箭,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XX清、方紫娟,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科旭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昆明市忠民路*幢*单元*楼。
被告昆明兆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静,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昆明市广福路拥金公路金河社区居委会王家场村。
委托代理人:***,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曲靖东电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科旭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本案原告与被告云南科旭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明确约定合同发生争议选择合同签订地法院诉讼解决,合同同时明确注明签订地为云南曲靖。故本案根据其约定本院无管辖权。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武云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