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中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民辖终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中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
法定代表人:戚光宗。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XX圣,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机械高级技工学校。住所地:***南昌市。
上诉人浙江中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教数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煌科技公司)、***机械高级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机械技工学校)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洪民三初字第7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中教数码公司上诉称,虽机械技工学校住所地位于***,但该学校使用涉案设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不视为侵权的情形,且该设备并非制造型设备,不能用于商业目的的使用,因此机械技工学校不是本案适格被告。因住所地位于***的机械技工学校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故***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天煌科技公司、机械技工学校在答辩期内未提交书面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天煌科技公司以机械技工学校使用与其外观设计专利相似相同的产品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将机械技工学校作为本案原审被告之一起诉并无不妥,机械技工学校可以成为本案适格被告。至于机械技工学校是否是为了科学研究和实验使用涉案侵权产品以及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需进行实体审理才能确定,不属于本案管辖权异议上诉审查范围。中教数码公司上诉提出机械技工学校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系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作为本案原审被告之一的机械技工学校住所地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及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姚姝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