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2民初74号之一
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五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434663700。
法定代表人:XX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中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梅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704321830K。
法定代表人:戚光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推荐。
被告:安徽省马鞍山工业学校,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向山镇西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5004854077058。
法定代表人:***,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先坤,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安徽省马鞍山工业学校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7日立案。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权利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浙江天煌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杨洋
代理审判员*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