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成宇建设有限公司

曾林、曾山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民终2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林,男,197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山,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市。
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青春,黔西市协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黔西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成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路花果园项目R-2区1-5栋(1)1-14-23、(2)1-14-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69214716F。
法定代表人:赵春梅,系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曾林、曾山、**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成宇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仁怀市人民法院(2021)黔0382民初82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曾林、曾山、**书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曾林、曾山、**撤回本案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436元,减半收取2718元,由曾林、曾山、**负担;由曾林、曾山、**向本院申请退还2718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谭应勇
审 判 员 施正高
审 判 员 杨恩高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王 薇
书 记 员 冯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