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811执恢241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孟祥娟
被执行人:山东安达安防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702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艾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