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市政工程公司

通化县市政工程公司与通化县四棚乡三人班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521民初739号
原告通化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
法定代表人赵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项目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通化县四棚乡三人班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通化县。
法定代表人***,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化县市政工程公司与被告通化县四棚乡三人班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通化县四棚乡三人班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通化县市政工程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化县市政工程公司撤回对被告通化县四棚乡三人班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43元(已减半),由通化县市政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