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市政工程公司

通化县市政工程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521执98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路1368号。
法定代表人:赵猛。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8月13日出生,通化县英额布镇政府工作人员,住通化县。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妻子),汉族,1969年11月7日出生,通化县英额布明德小学教师,住通化县。
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市政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撤回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吉0521执9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生效后,义务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