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县市政工程公司

通化县市政工程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吉0521执恢165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路136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8月13日出生,通化县英额布镇政府工作人员,现住吉林省通化县。 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妻子),汉族,1969年11月7日出生,通化县英额***小学教师,现住吉林省通化县。 本院在执行通化县市政工程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多次执行,通化县市政工程公司共收到***、***偿还:购房款283200元、案件受理费2774元,合计285974元。通化县市政工程公司自愿放弃***行金,申请执行完毕,(2019)吉0521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及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