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521执842号
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通化县快大茂镇团结路1368号。
被执行人:通化县四棚乡头棚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通化县四棚乡头棚村。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县市政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通化县四棚乡头棚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该案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521执8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生效后,义务人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大
二〇二二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