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27民初8128号之三
原告:淳安新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威坪镇兴华街202号1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文中,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淳安县安兴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南山曙光路98号206室(淳安县电力实业有限公司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淳安新都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淳安县安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淳安新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淳安新都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淳安新都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申请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0元,由原告淳安新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邵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