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06民初4465号
原告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管道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孙颙琰
法官助理魏计星 书记员李晓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