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张家港市华机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裁定书
(2020)苏0582破申24号
申请人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张家港市华机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华机新能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收到申请后予破产立案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华机新能源公司长期不能还付到期债务,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清算的法定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第五百一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华机新能源公司注册成立于2012年1月,注册资本3125万元,股东为张家港保税区中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江苏华机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等,法定代表人蔡永明,公司主要从事新型能源设备、天然气设备的技术开发、制造和销售等。因公司对外投资失误及经营不善等原因,致资金链断裂引发多起诉讼及执行,公司并已歇业。申请人系华机新能源公司债权人,享有债权616615.81元。该款经执行程序执行而未受偿。
受理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对张家港市华机环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黄海燕 审判员  季建华 审判员  陈晓红
书记员  施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