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山太平货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98046号
原告: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4493号。
法定代表人:张铁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维,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利,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山太平货柜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宝杨路2020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樑。
原告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山太平货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经本院委托上海XX中心进行诉前调解后,原告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由于本案经诉前调解后,原告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故本院对其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王源超

梁洁

书记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