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2)陕0112民初3803号
原告:西安宸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常青二路高山流水幸福快车12幢12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311199360C。
法定代表人:孙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浩,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馨,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44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073325896。
法定代表人:张铁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西安宸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飞奥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西安宸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宸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于法不悖,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宸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46.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宸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公告费2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西安宸诺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 刘鑫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赵苗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