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2民初1038号
原告:范红,女,196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告:河北畅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双桥区工商联大厦22层。
法定代表人:王贵玉,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1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初啸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王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