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821执755号
申请执行人:于福苓。
被执行人:河北畅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承德县高寺台镇纪营村。
法定代表人:王贵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国茹,河北久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于福苓与河北畅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河北畅达集团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于福苓已将本案撤回执行申请,此案已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8)冀0821民初3581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红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晓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