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畅达集团有限公司

承德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北畅达集团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1民初833号
原告:承德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地址:承德县。
法定代表人:马晓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守东,经理。
被告:河北畅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承德县。
法定代表人:王贵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国茹,河北久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畅达集团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410.41元,由原告承德县金盾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艳会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常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