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财保260号
申请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镇大黄山村16号。
法定代表人:姚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龙,男,该公司办公室职员。
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罗世威。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 100 000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 100 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郑 阳
二 〇二〇年 七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王旻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