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民终88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扬子江中路186号智谷大厦B座16F。
法定代表人:朱国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镇大黄山村16号。
法定代表人:姚升,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县支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南路祥悦大厦(奎园小区四号地块)1-101、201、313。
负责人:周宁,该单位经理。
上诉人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铜山县支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391民初17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078元,减半收取9039元,由上诉人江苏锦柏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宏
审判员 徐海青
审判员 冯昭玖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军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