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某某与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民申1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云飞,男,1968年1月24日生,汉族,北京凯成欧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江苏省如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书平,男,1955年6月3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贾汪区,北京凯成欧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务员工,由该公司推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黄山镇大黄山村16号。
法定代表人:姚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龙,男,1980年10月31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徐州市泉山区。
再审申请人张云飞因与被申请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诚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意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0391民初1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云飞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依法追加江苏宝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嘉公司)为被告,改判其承担偿还货款2472804.25元。事实和理由:1.再审申请人不应承担偿还货款民事责任。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并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再审申请人出具的承诺书并非是债务的加入,而是基于被申请人停止供货,影响再审申请人施工进度,而承诺货款从工程款中支付。由于被申请人所供商品混凝土系被申请人与宝嘉公司存在买卖关系,且商品混凝土用在了宝嘉公司承包的工程中,即使发包人付款也只能付给宝嘉公司,而不是付给再审申请人,故再审申请人不应承担偿付货款的责任。被申请人与宝嘉公司具有购销商品混凝土的合同关系,截止到2018年9月30日,宝嘉公司购入商砼9631.4立方米,累计砼款4622804.25元,被申请人自述收到宝嘉公司砼款215万元,尚欠砼款2472804.25元。根据合同的相对性,理应由宝嘉公司偿还,一审法院遗漏诉讼当事人,判决货款由再审申请人给付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
诚意公司提交意见称,诚意公司与宝嘉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张云飞作为宝嘉公司挂靠人和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向诚意公司出具还款承诺,诚意公司依据该承诺主张货款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判决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张云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云飞在其出具的承诺书中明确其在承建徐州荣盛花语城二期二批B区13-14/18-19乃地下车库工程施工过程中共欠诚意公司商品混凝土货款2472804.25元,并承诺在2019年1月31日前付清。在该承诺书中张云飞明确了货款数额并承诺付清货款,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张云飞偿还货款并无不当。
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申请人张云飞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张云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葛 文
审 判 员  徐作云
审 判 员  蔡青峰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丁世超
书 记 员  唐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