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建纵横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八方钢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建纵横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八方钢构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中建纵横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民辖终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八方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经济开发区莲湖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建纵横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解放北路2号汇源置地广场20层03室。
法定代表人:薛月,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方洋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合作路100号云湖社区服务中心322室。
法定代表人:李晓军,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苏八方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中建纵横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方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20)苏0703民初83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江苏八方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系挂靠而非转包,本案案由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而应以挂靠经营合同纠纷确定本案案由,适用一般地域管辖规定,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挂靠经营合同的履行地应该是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或者徐州市鼓楼区,由徐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更符合诉讼便利和经济的原则。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一审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协议书》等证据,可以确定本案的立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依照上述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本案诉争施工工程位于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故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江苏八方钢构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应移送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曹新海
审 判 员 周 旭
审 判 员 何 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殷 然
书 记 员 杨翔宇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