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791执380-413号
申请执行人:许贯山、江苏苍梧律师事务所、涟水黄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振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连云港市地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武传清、付怀祝、耿文松、连云港XX来物流有限公司、XX江、高门勇、黄金彩、连云港市恒辉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孟树明、江苏中建纵横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中天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冯世华、杨友清、连云港中港混凝土有限公司、马辰啸、赵德凯、高伟、张良、连云港三原钢材有限公司、庄永兆、王绪业、XX建、谢同甫、江苏省华海消防工程安装有限公司、连云港隆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新海连发展有限公司、王元龙。
被执行人:江苏光大豪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傅俊铖,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光大豪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民事纠纷三十四案,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光大豪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及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2日作出的《关于将涉江苏光大豪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执行案件集中指定管辖的通知》,涉及江苏光大豪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尚未执行完毕案件均交由本院执行的要求,本院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江苏光大豪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通知其按期履行义务,但其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经查,江苏光大豪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案件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另查明,2019年5月27日本院已依法裁定受理江苏光大豪锐信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开展生产经营,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现被执行人已被裁定进行破产清算程序,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791执380-41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王 驰
执行员 王聿广
执行员 吴圆圆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蒋 松
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第二百五十七条(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第二百五十七条(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第二百五十七条(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第二百五十七条(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