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703民初839号
申请人:江苏中建纵横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解放北路2号汇源置地广场20层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468313379。
法定代表人:薛月,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天双,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八方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经济开发区莲湖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88392221D。
法定代表人:王军,董事长。
申请人江苏中建纵横建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江苏八方钢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江苏中建纵横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八方钢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申请人江苏中建纵横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中建纵横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八方钢构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江苏中建纵横建设科技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杨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