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中建纵横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文化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中建纵横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03民初1266号
原告:徐州文化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徐州文化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淮海东路68号中山堂娱乐中心一期、二期号楼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55932791X2。
法定代表人:杨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垒,江苏维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建纵横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解放北路汇源置地广场20层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46831337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浩,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文化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中建纵横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徐州文化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徐州文化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文化产业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25元,减半收取计45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蓓蓓
人民陪审员  张庆福
人民陪审员  许传红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宇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