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保 全 结 果 和 期 限 通 知 书
(2021)湘1021执保187号
****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依据(2021)湘1021财保94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实施,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额度冻结金额350000元,实际冻结金额111040.73元,冻结期限一年,从2021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18日止。
现本案已结案,结案方式为部分保全。
如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保全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
特此通知
审 判 员 李 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周萍萍
书 记 员 陈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