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桂阳鸿翊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南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21财保94号

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樟市镇新桥村上坊组。

法定代表人:李逢芳,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元军,男,桂阳县东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申请人:湖南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398号裕华名苑第4幢1508房。

法定代表人:龚惠芬,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出具了保单号为PZDM20214310000000××××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为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尹堂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耸

书记员何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