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首市景发建筑器材租赁站、湖南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湘3101执保39号
申请人:吉首市景发建筑器材租赁站。经营场所:湖南省吉首市乾州液化气站内。
经营者:华学亮,男。197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标,男,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系租赁部员工。
被申请人:湖南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398号裕华名苑第4幢1508房。
法定代表人:龚惠芬。
申请人吉首市景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申请人湖南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吉首市景发建筑器材租赁站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湖南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作出(2021)湘3101民初5175号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裁定实际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2022)湘3101执保39号案件终结保全,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