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民申574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南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398号裕华名苑第4幢1508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伦文德(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6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县。
一审被告:湖南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县分公司,住所地**县塘渡口镇**广场12楼2号。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湖南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湖南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县分公司(以下简称锦翔**县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5民终1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锦翔公司申请再审称:该案借款为*****县分公司的负责人**的个人借款,而并非锦翔**县分公司单位借款。***的出借款项全部汇入**个人账户,其汇入个人账户并未得到锦翔**县分公司或锦翔公司授权指定支付,且一审庭审中**当庭认可该借款为其个人借款。综上,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县分公司负责人**向***出具的两张借款金额为30万元的借条加盖了锦翔**县分公司的公章,可以证明***的真实意思是向锦翔**县分公司出借款项,且***按借条约定将借款付至*****县分公司负责人**的个人账户,该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虽然陈述该款项为其个人借款,但该陈述不足以证明案涉借款为其个人借款,锦翔公司、**、锦翔**县分公司也均未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本案借款属于**个人借款。综上,锦翔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锦翔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南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 鹏
审判员 ***
审判员 方 晶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汤**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