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古丈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3126民初550号
原告:古丈县茶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古丈县古阳镇黑潭坪村。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茶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湖南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398号浴华名苑第4幢1508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古丈县。
原告古丈县茶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南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原告古丈县茶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古丈县茶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古丈县茶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60元,减半收取计6630元,由原告古丈县茶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