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1003民初1657号
原告:郴州市众诚建筑器材租赁行,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下湄桥街道下湄桥村杨家组。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
被告:段光和,男。
被告:湖南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398号裕华名苑第4幢1508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郴州市众诚建筑器材租赁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众诚建筑器材租赁行撤回对被告湖南锦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阳
书记员廖井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