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佳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金元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湖南佳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03执133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元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白马湖街道三角场社区3组。
法定代表人:尹昌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佳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副食品批发市场综合楼2栋532房。
法定代表人:陈顺庭,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元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佳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南金元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同意待被执行人湖南佳程建设有限公司在常德鼎力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质保金到期后结清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0703执133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的申请。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律伟
审判员  郑丹
审判员  夏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聂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