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市市**土石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津市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81执保333号
申请人:津市市**土石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襄阳街办事处襄阳街社区襄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津市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车胤大道9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佳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副食品批发市场综合楼2栋532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津市市**土石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津市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佳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津市市**土石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津市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佳程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对登记其名下价值2500000元的不动产、准不动产等财产或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投资股权等财产权益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申请人津市市**土石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津市市**土石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津市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湖南佳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500000元或可以转让的股票、投资股权或查封登记其名下价值2500000元的不动产、准不动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费5000元,由津市市**土石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先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 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