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7民辖终1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佳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红星副食品批发市场综合楼2栋532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津市市**土石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襄阳街办事处襄阳街社区襄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津市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车胤大道996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审被告:津市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车胤大道996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以上二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鼎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佳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津市市**土石方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原审被告津市市交通运输局(以下简称交通局)、津市市交通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2022)湘0781民初8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佳程公司上诉称:1、本案案由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只负责运输土石方,属于运输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的专属管辖;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佳程公司作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住所地在长沙市雨花区,本案应由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
**公司、交通局、交投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公司起诉时的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理由,本案系**公司完成佳程公司转包的土石方工程和运输工程后请求支付工程款的纠纷,佳程公司虽上诉称**公司仅负责运输土方,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审法院根据**公司的诉讼主张及提交的证据材料,认定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佳程公司与交投公司签订的《津市港窑坡渡港区嘉山作业区一期工程施工合同》中载明“工程地点津市市窑坡渡澧水河段右岸”,该地位于湖南省津市市辖区范围内,因此佳程公司转包给**公司的土石方工程也位于湖南省津市市辖区范围内,故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作为涉案不动产纠纷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佳程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佳程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 晖
审 判 员 聂 敏
审 判 员 郭 洪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聂书臻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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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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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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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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